低价中标的危害有哪些

招投标知识 2022-11-16   |  人围观

标签: 中标 

危害:1、低价中标,其最大的隐患就是低价低质;2、出现“烂尾”工程;3、低标价高结算,一些投标人抱着先中标拿到工程再说的心理,不计成本、恶性竞争,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想方设法利用合同中某些不明确的条款为其中标的工程项目额外谋取利益;4、建设低成本,维护高成本;5、恶意转包、拖欠分包工程款;6、扰乱招投标市场,超低报价扭曲了工程项目的市场价格,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并诱导同行恶性竞争,不利于投资活动的管理。

遏制异常低价投标的举措:

1、加快制度建设与依法监管,首要的是建立完善与国际政府采购准则接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制度,形成市场适应法律、法律规范市场的格局。

2、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可聘请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评估项目预算,采购人可以参考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作为标底,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底必须保密。

3、完善评价标准和机制,对“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项目,使用等级标准时,最有利投标为满足资质要求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最高等级的投标或提案;若没有等级标准可参考时,最有利投标为满足资质要求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最低评估成本的投标或提案。

4、赋予采购人对异常低价投标的否决权,为确保这种权利不被滥用,应给予投标人充分的举证责任,要求其对报价作出书面合理解释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审查发现投标人不能合理解释低价原因,采购人有权予以废标。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采购中记录的完整性和信息的透明性。

5、增加对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审查,可增加对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审查,这既是防止供应商低价投标的重要手段,也是通过政府采购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6、加大对异常低价投标的风险防范和惩罚力度,在基本保证金的基础上,特设“异常低价风险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格20%的标准。一旦对异常低价供应商的投标予以废标,还应启动弃标赔偿程序,赔偿包括没收保证金以及采购人因此多付出的合同价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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