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四川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什么样的情况容易被废标
情况:1.因“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签章的”,作废标处理。2.因“提供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入库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委托代理人与现场施工负责人不一致”作废标处理。3.因“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未响应的”,作废标处理。4.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5.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6.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7.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构成要件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
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4.采购任务取消。
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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