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供应商质疑内容一样,属于恶意质疑吗?

招投标知识 2022-12-19   |  人围观

标签: 恶意质疑 

  问:某高校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两家供应商均对招标文件提出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这两家供应商不仅质疑的内容相同,还把家具采购项目名称写错了,此种情况是否算恶意质疑?

  答: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可依法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由此可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那么,上述案例中这两家供应商质疑内容相同,质疑写错的事项也一样,算不算恶意质疑吗?

  一位政府采购业绩资深专家认为,不算恶意质疑。首先,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9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恶意质疑的概念和说法,也没有规定不同供应商不可以就同一事项进行质疑,也没有规定不同的供应商不可以一起沟通质疑事项,或者多家供应商不能联合一起质疑等。所以,只要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都可以依法提出质疑。

  不过对于恶意投诉,94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法律未规定供应商不可以沟通质疑事项

  回到上述案例,这两家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内容一样,只能说明他们都认为招标文件某些条款损害了自身权益。而对于这两家供应商有关质疑写错的事项一样,不排除他们在质疑之前有过沟通,由其中一家供应商代写质疑函,另一家供应商修改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然后分别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可能性。

  上述这两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内容相同,质疑事项涉及的项目名称写错一样,说明这两家供应商在质疑之前有过沟通。但是,目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实对于恶意质疑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法,所以不能认为这两家供应商存在恶意质疑的行为。虽然这两家供应商此举不排除为了谋取中标,或者为了排斥另外一家投标人而采取的私下商量的协同行为,但实践中是否存在串通的行为又特别难佐证和认定,所以招采购代理机构也无法实质性地去作出处理和定性。

  因此,不同供应商质疑内容、写错事项一样,不能算恶意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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