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四川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招标文件中可以限定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范围吗?
问:招标文件中可以限定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范围吗?
答:如果是在预算金额范围内限定最高限价是可以的,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或有类似于最低限价的要求。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能否高于初次报价?
答:首先要看谈判文件中对此是否做了要求,如果有相应规定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判定,如果没有相应要求,最后报价是可以高于初次报价的。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根据变动情况,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会高于初次报价,要注意报价不管如何变,均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吗?论证专家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吗?
答:财政部74号令明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的内容中应当包括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所以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相关论证专家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必须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采购人可自行组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问: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收吗?
答:要看质疑时间是否在法定质疑期内,只要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问:采购人间接向供应商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属于串通投标吗?
答: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此进行了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等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提供方便等,都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参考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P255)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进行了解释:该项为兜底性规定。实践中,供应商之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行为形式多样,且不断翻新,具体情形难以一一列明。实践中存在的串通行为还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等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提供方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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