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终止招标

招投标知识 2022-12-26   |  人围观

标签: 招标 

情况:1、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2、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3、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4、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5、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6、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

一、终止公告:

所谓终止公告,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处理办法,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无正当理由的的给予警告,需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赔偿相关者的损失。

二、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从该法条的内容来看,是关于终止招标后招标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虽然赋予了招标人有终止招标的权利,但招标人一旦使用了该权利,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本质上不是赋予招标人使用终止招标的权利,而是在约束招标人随意终止招标的行为。

2、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将难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作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位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对允许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做了补充和完善,规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招标人在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终止招标。另外,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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