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四川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哪些不同?
在项目运作中,有四种主流采购模式,其中公开招标与单一来源采购这两个方式很常见,也很好理解,但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就有点蒙了,两者在概念上相差无几,那么他们最核心的区别在哪呢?和保标招标一起来分析吧。
一、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
竞争性谈判:空白,没有明确规定。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评审方法的不同
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而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
1、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三、适用范围的不同
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5、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6、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7、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对于适用情形,竞争性磋商办法的适用范围更多元、更复杂。
四、供应商确定方式的不同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五、评审侧重的不同
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通过上述对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评审方法、适用范围、供应商确定方式、评审侧重这5方面的分析,大家对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应该有了新的认识吧,如果有不同看法和需要补充的,欢迎在下方给保标招标小编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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