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 > 四川招投标网 > 商业智库 > 招投标知识 > 无效标、投标无效、废标、流标的所有情形都了解了吗?
招投标活动中,相信对无效标、投标无效、投标废标、流标这几个专业术语不会陌生,看似形义相近,但各有内涵和适用情形。接下来保标招标小编就带大家来区分一下!
一.无效标与投标无效的区分
“无效标”与“投标无效”所表述的意思是一样的,只是说法不同而已。从语言文字角度区分,一个是“形+名”格式,一个是“主+谓”格式。可以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投标无效,其所投的标为无效标。但反过来讲,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某单位无效标,其所投的标为投标无效,在语法上就行不太通。所以,两词虽然意思相同,但运用时还是要注意区分。
二.废标与流标的区分
“废标”与“流标”这两个术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表述的意思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一致的情形:某政府采购项目,在其开评标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并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这时,我们既可以说这个项目“废标”了,也可以说,这个项目“流标”了。
接下来是不一致的情形:某政府采购项目,经历了开评标过程,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在中标结果公告后,财政部门受到投诉,经查该项目有一名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应判为无效标,本来只有三家参加投标,如此一来,符合要求的只剩下两家,财政部门据此作出决定: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这种情形,通常投标人不会讲该项目流标了,因为这个项目本来是招成功的,只是后来因为投诉,被财政部门废了。
“废标”更多地体现了动作的一面,是人力作用后的结果;而“流标”则更多地表现了一种状态,表述的是采购失败,相当于采购项目还未开始就流产了。
三.无效标与废标的区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效标”与“废标”是大不一样的,“无效标”只是针对某一投标人而言,其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就是无效标;而“废标”,则是针对某一采购项目而言,出现《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就应废标。
投标人因为标书有问题,被评标委员会判为无效标,有些投标人说,其做的标书是废标,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投标人做的标书只能是“无效标”,而不能说是“废标”。
综上所述,无效标与投标无效,表达了同一个意思,只是在语言描述上有差异,针对的是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及其制作的投标文件,因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被判为无效。废标,是针对整个采购项目而言,是一种招标失败,只能重新招标采购,与流标相比,侧重于行为。以往的工程建设领域曾有过投标文件为废标的说法。流标,也是针对整个项目而言,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流产,与废标相比,更侧重于状态。现在,大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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