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评标质量,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的申请、认定和管理,以及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需要使用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专家的情形,经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得再申请评标专家资格:受过刑事处罚、在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且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的,应使用评标通知中指定的联系方式及时请假。评标专家应自行前往指定评标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集中接送评标专家。评标专家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内及时登记请假信息。评标专家一个聘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18个月,或一年内拒绝参加评标达到五次并超过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自动解聘。
《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3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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