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是一般会做一份报告,报告详细列明开标、评标的过程,唱标价格等信息。当然也会写明具体的废标原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招标人不能通过招标文件予以排除,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
一、招标后作废具体归纳如下: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6、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7、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拒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二、具体分析上述情形,又可以细化为两类:涉及形式的废标和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
1、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等属于涉及形式的废标;
2、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投标承诺、联合体协议、串通投标等属于涉及实质内容的废标。
3、对于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问题,12号令第25条具体规定了重大偏差情形(即可以认定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形):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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