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为了支持地方新能源汽车产业,可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
答:
不可以,该条款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和“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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